工作计划

个人取得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点击:

【www.fsgl168.com--工作计划】

个人取得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06-02 08:55:46)

转载

标签:财经

分类:纳税实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取得股权环节一般不涉及税收,但是,现实中,有许多情况个人取得股权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资产投资取得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个人将自己的资金投资取得公司股权资本,只是确定投资计税成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投资者将其他企业资金投资注册在自己名下,以及将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取得股权资产,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资产投资后注册转移给个人,一般应视为分配行为或借款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取得股权资产,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已经废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按规定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资产量化取得股权

企业资产分配给个人应征税,但是,集体企业改制时将集体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则不需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60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科技人员职务成果奖励股权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0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同时也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员工股权激励取得股权

有些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向其雇员发放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实行长期激励。对此,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企业员工获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也应视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不适用上述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个人通过受赠取得股权的,目前我国税法暂没有明确的征税依据。

作者:梁涛 陈天 陈萍生 来源:中国税网

本文来源:http://www.fsgl168.com/fanwen/69035/